
来源:医案说法裁判要旨
本案孕产妇胡某、新生儿死亡的事故均分别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且在当地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是一起极为惨痛的深刻教训。A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两人死亡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
01
孕妇黄某因妊娠足月到某医院住院待产,当日值班有A医生及2名护士(助产士)。
当晚20时许黄某出现腹痛,A医生让护士停止缩宫素静滴。
21:00分,A医生未检查胎位再次给予静滴缩宫素。
22:25,A医生在宫缩尚强的情况下,对黄某进行可能加强宫缩的人工破膜术,至22:45胎心减弱至80-90次/分,且无恢复,A医生进行加腹压助娩,23:17新生儿娩出。
人工破膜未满一小时,A医生又静滴注射缩宫素。
23:30黄某阴道大出血,A医生未对其进行检查,仅根据护士的检查就进行会阴缝合术。
期间家属认为医生没有对黄某大出血进行抢救,不负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将黄某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抢救,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次日凌晨00:45黄某意识不清,血压不能检出,期间A医生等未对黄某进行输血。
凌晨2:00黄某转到上级医院后死亡。
黄某死亡后,家属到卫生局投诉并联系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经鉴定,黄某因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新生儿因宫内窒息、出生后重度窒息,抢救过程中医生于23:34静滴注射5%碳酸氢纳2毫升,之后一直无好转,次日凌晨00:15转上级医院,一个月后死亡。经尸检,新生儿因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02
经医学会鉴定,本事故由于医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缩宫素不规范,对黄某的病情评估及观察不到位,对产程的进展及胎心音发生变化时处置不严谨,判断不正确,在第二产程中强行使用加腹压方式娩出胎儿等过失,导致黄某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导致新生儿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对黄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对新生儿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黄某、新生儿的死亡病例均分别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经法院民事判决,某医院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万余元。
03
后家属以A医生涉嫌犯医疗事故罪向公安机关报案,A医生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且自愿认罪认罚。随后,公安机关对A医生采取取保候审。
当地检察院指控A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认为:A医生身为妇产科医务人员,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孕产妇黄某、新生儿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A医生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遂判决:A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医案说法 *
近年来,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高发,加之妇产科、新生儿科本身就是高风险临床科室,妇产科、儿科人才愈来愈匮乏,人才梯队断层严重、培养周期长、人才流失快,对妇产科、儿科事业造成巨大冲击,造成恶性循环。
然而,患者居于自身专业知识的匮乏或条件限制,从而进入具有大量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并具备治疗条件的医院接受治疗,是对医务人员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的信任,特别是在亘古以来就被看做高危行为的分娩过程中,患者将自己及孩子的生命安全完全托付给了医生,这需要巨大的勇气和极高的信任。而作为只有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良好道德素养才能被允许从业的执业医师,在被赋予高度信任,托付如此重任的情况下,应该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患者,以敬畏之心对待生命,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兢兢业业,高度负责,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履行职责,正确执行用药及手术规程,最大程度使患者健康得以康复,生命得以挽救。
本案中,A医生毕业于某中医学院中西医临床专业,事发时其工作刚满5年,A医生认为事故发生是多种因素引发,其能力及经验不足只是原因之一。
但无论如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救死扶伤的职责和义务,亦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妇产科、新生儿科作为高风险科室,更应具备较高的医疗救治条件和水平。显然,A医生在本案分娩治疗过程中,没有交出满意的答卷。
首先,对待产妇胎位不清的情况下使用药物即缩宫素引产,且待产妇宫口开大7cm、宫缩强的情况下行人工破膜,在破膜未满一小时后再次使用缩宫素,严重违反了缩宫素引产规程,同时完全忽视待产妇本身宫缩强的情形,在明知人工破膜会引起强宫缩且可能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或者诱发胎盘早剥,造成产科急重症的情况下对孕妇行人工破膜术,其责任心可见一斑。
其次,A医生在胎心已降至80-90次/分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宫内复苏(改变母亲的身体状况而改善向胎儿的供养)例如改变体位、吸氧、静脉注射或者羊膜腔内灌注等方法。或采取其他正确的分娩方式如产钳分娩、吸引式分娩或者剖腹产,而是采取可能造成待产妇子宫破裂及增加新生儿窒息和颅内出血发生率的人工腹部加压助产分娩方式,从而导致产妇子宫下段撕裂,新生儿严重窒息的后果。A医生疏忽大意,对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未能预见。
最后,在产妇子宫下段撕裂,出现大出血后,A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检查,仅仅根据助产士的检查就错误判断为子宫收缩无力,未对子宫进行修补及止血。同时疏于观察病情及失血量,在产妇出现烦躁、胸闷等情况下未结合出血量做出正确的诊断和给予输血等治疗,治疗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应亲自为患者进行身体检查的医师职责,面对患者大出血及其它病情熟视无睹,做出错误判断,致使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错失抢救时机。
执业医师都是经过长期培训、实践,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经验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A医生作为执业医师,在该案发生前已处理过上千例患者分娩病例,已具备足够能力和经验,故其关于不是不负责任,而是能力、经验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辩解难以令人信服。
在对新生儿的初步复苏过程中医方未正确使用药物亦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抢救过程是对A医生过失行为的一种补救,其在参与过程中更应高度负责,弥补过失,但遗憾之处在于其亦未对错误用药提醒其他医生或提出异议,对此A医生亦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孕产妇胡某、新生儿死亡的事故均分别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且在当地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是一起极为惨痛的深刻教训。A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两人死亡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同行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来源:孕产妇胡某及新生儿死亡分别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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