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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张大爷50多岁了,最近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邻居张阿姨刚退休,在附近超市做收银员;刘大爷60多岁了,年轻的时候是一位外科专家,现在每周末都去医院坐诊……退休之后找份工作,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劳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别急,先带您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000元没有支付。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jpg)
划重点
一字之差有啥区别?
释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
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合同签订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合同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
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普法、《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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